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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彭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72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2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5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