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62,3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4,60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