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8,46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