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一、債務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