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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禾其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鈺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71,30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49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7,73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