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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豐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順鴻防火綠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順鴻防火綠建材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址,依其所提對話紀錄及存證信函,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間有陳明其倉庫將遷移至六堵工業區,債權人之存證信函亦係送達至基隆市七堵區址,難認債務人仍有將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址。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書證,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