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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債務人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岳陵 

一、債務人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