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威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7,60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0,04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