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線西鄉,
非屬本院轄區,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