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上列二人 號10樓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65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紘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335,8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