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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天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鴻防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捷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