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許乘風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許乘風應與元晟精密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工程尾款及修繕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合約書、報價單、對話紀錄及修繕通知,許乘風
非契約
當事人,其亦係代表公司與債權人聯繫,是債權人未釋明其得向債務人許乘風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本院乃於112年1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
上開通知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自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義務。
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