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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太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其所簽發,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母分行,受款人為旺威機械有限公司,票據號碼TMA0000000號,票據金額新臺幣29,558元,發票日為民國112年3月20日之票據1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是票據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如票據上已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票據,縱有第三人取得該票據,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自無依公示催告程序持有票據之人申報權利之必要。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陳報所遺失票據上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足見該票據以旺威機械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依前開說明,此票據核屬不得聲請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就此票據聲請公示催告,即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