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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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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宏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益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鈺文實業社陳淑蓮所簽發,付款人為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受款人為聲請人,票據號碼DE0000000號,票據金額新臺幣25,814元,發票日為民國112年2月5日之支票1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是票據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如票據上已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票據,縱有第三人取得該票據,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自無依公示催告程序命持有票據之人申報權利之必要。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所遺失票據影本上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足見該票據乃以聲請人為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依前開說明,此票據核屬不得聲請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就此票據聲請公示催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