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受款人均為空白,票據號碼為PN0000000、PN0000000,票據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萬7,020元、7萬7,328元,
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1日之2紙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自陳
上開2紙支票係於112年7月13日廠商來聲請人公司領取後同年月18日在自家中遺失,是上開2紙支票已交付廠商,自
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