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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受款人均為空白,票據號碼為PN0000000、PN0000000,票據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萬7,020元、7萬7,328元,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1日之2紙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自陳上開2紙支票係於112年7月13日廠商來聲請人公司領取後同年月18日在自家中遺失,是上開2紙支票已交付廠商,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