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賴俊宏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發票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據號碼067374,票面金額新臺幣23萬9,881元,
發票日為民國112年9月30日,未載受款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通知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並
非聲請人,自
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