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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票據號碼CC0000000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僅記載「寄送遺失」,聲請人再陳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米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說明寄送時內附2張支票,惟實際上僅有1張支票等語,則遺失之系爭支票顯未經聲請人所收受。準此,系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仍為發票人米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系爭支票權利人乙節,認定。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