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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40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49號
債  權  人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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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文章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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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忠錦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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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昱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區○○里00鄰00號巷口旁之車輛,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屬本院管轄,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