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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
債  務  人  曹志壕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8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216,000元,清償成數為2.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36,000元,扣除必要支出521,427元後,餘額為114,573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3,579元列計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任職於鑫世紀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6,5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2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2,921元,而以3,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    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    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    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業。
3.債權總金額:8,010,806元。
4.總清償金額:216,000元。
5.總清償比例:2.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0,630元
364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9,571元
344元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4,264元
728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7,050元
370元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9,075元
370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3,779元
106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6,437元
718元

合計
8,010,806元
3,000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