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許智惠
主 文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1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6月11日以士院鳴民司流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函通知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請其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32頁)。除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外,債權人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逾
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張鴻聲
逾期均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稱無意見,亦應視為同意,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位債權人中共4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計共占債權額96.65%),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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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3,240,657元。 3.清償總金額:201,600元。 4.總清償比例:6.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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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 |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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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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