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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債  務  人  余桐銘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楊盛達  


代  理  人  胡大健  
            梁文昀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代  理  人  葉嘉惠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本院執行處解送分配款新臺幣600,741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7月1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2年9月26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債務人於本院執行案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駁回確定,經110年度司執字第5986號確定分配表就優先債權人已發款終結。由執行處解送之剩餘款供普通債權人分配處分方法,應屬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數量
  備  註
 1
執行剩餘分配款
 600,741元
執行處確定之分配表,扣除稅款及抵押權人淡水一信分配款後之剩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