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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債  務  人  邱明月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