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
債務人簡靖峯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簡靖峯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
不動產之變價事宜,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墊支費用新台幣(下同)3,182元及預估郵寄收據費用43元
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