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簡靖峯
理 由
一、
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