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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查,本院於發現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尚有餘額可分配時,業已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予 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前揭追加分配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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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