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  對  人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霖 
相  對  人  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盛 
相  對  人  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96,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9年11月13日登記在案。而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將土地附表一編號2至5之權利範圍及附表二、三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而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廖茂憲、林言修於111年5月9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2年8月12日、票面金額151,200,000元之本票予伊,伊屆期提示,仍有116,671,85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