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裕
關 係 人 駿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友華
關 係 人 黃得恩
曾李拋
邱瑤文
陳婉琦即陳來生之繼承人
陳慶雄
陳裕豐
陳俊良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不動產
所有權人黃得恩、陳裕豐、曾李拋、陳來生、陳慶雄、邱瑤文、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駿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負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違約責任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3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年12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1年12月27日登記在案。並於111年12月27日將附表一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而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
關係人陳俊良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8張
本票予伊,伊屆期提示,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關係人陳俊良尚欠349,959,83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8張本票及9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
債務人於5日內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