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黃品翔
債 務 人 偉立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 年7 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兼
債務人黃品翔與債務人偉立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於111 年7 月28日簽發面額5,670,000 元、到期日為112 年10月30日之之
本票1 紙予聲請人,
詎相對人於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為付款,尚欠本金3,442,000 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7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