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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粘怡真 
相  對  人  張藝瀚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1,0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0年5月3日向伊借款700萬元、800萬元、598,88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相對人僅繳納本金利息至112年8月3日,經催告後仍未履行,依上開約定,本件3筆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份、貸款契約影本3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雖相對人陳述稱其係因案羈押在臺北看守所,非故意不繳款,盼能再與銀行協商云云經轉知聲請人,聲請人表示先前曾多次電話向相對人催繳,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其母親表示願意為其處理貸款之履約,或自行出售抵押物等,亦未獲相對人同意,且本件不動產已遭其他債權人查封,為保全聲請人權益,本件仍有聲請之必要,有兩造之書狀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230

4
81/10000

2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231

1
81/10000

3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232

4,261
45/10000

4
臺北市
士林區
天山
226

3
81/10000

建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21008
中山北路7段14巷36之2號7樓
天山段二小段2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第 7 層:92.81

陽台:14.57
全部
共有部分:天山段二小段20279建號
權利範圍31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