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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0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5號
聲  請  人  宏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奣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紹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之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