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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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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5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3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品熏有限公司即利興國際有限公司即翔璘國際餐飲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迎熙即王瑜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538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1月25日
410,400元
205,200元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2
111年4月21日
423,360元
282,240元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