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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9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507號
聲  請  人  黃一展 
相  對  人  有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琮琪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950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1
111年7月15日
831,600元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