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220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美實業有限公司、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陳薇旭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惟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68,43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