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22743號
聲 請 人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志鴻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志鴻
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850,235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志鴻所簽發之系爭本票,
其金額欄處原記載「950,235」,嗣劃掉改為「850,235」,核屬金額改寫,
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