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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6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015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唐鋻祥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