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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7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508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聞宇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