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8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58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蕭涵千即初心茶飲專賣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