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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0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187號
抗  告  人  陳建良  


            林英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容、鄒福華間112年度司票字第3018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二、因抗告狀狀尾漏未簽章,請抗告人林英琪補正已簽章之狀尾。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