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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5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416號
聲  請  人  鑫亞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強 


相  對  人  陳峙聿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541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07年3月15日
200,000元
107年6月15日
107年6月15日
CH757986
2
107年4月30日
100,0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CH757989
3
107年5月25日
150,000元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CH757992
4
107年10月22日
150,000元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15日
CH247228
5
107年10月22日
50,000元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CH247227
6
109年1月23日
30,000元
109年1月23日
109年1月23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