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瑾瑜
相 對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俐吟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准予變更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870萬元債票。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14號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8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物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43號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債票即將到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