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孝親
相 對 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傅紀清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為聲請
假扣押執行,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取回提存擔保金同意書2份、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
經查,
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