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08年度訴字第310 號:訴訟費用百分之94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餘由原
告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3,467,666元,訴訟費用37,834元(計算式:35,353
+560+560+1,060+50+50+201=37,834)。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就敗訴部分3,238,282元全部提起
上訴,聲請人亦就敗訴部分73,931元提起附帶上訴,故155,453元已先行
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696元【計算式:37,834 ×
(155,453/3,467,666)=1,696】。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相對人應負擔:1,696×(94/100)=1,594元。
2.聲請人應負擔:1,696-1,594=102元。
二、109年度上字第1271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25分之21,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7,834-1,696=36,138元。
㈡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49,614+3,600+560+530+530=54,834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分擔:
1.相對人應負擔:(36,138+54,834)×(21/25)=76,416元。
2.聲請人應負擔:90,972-76,416=14,556元。
㈣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應負擔:1,594+76,416=78,010元。
2.聲請人應負擔:102+14,556+1,500=16,158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已預納:560+1,060+50+201+49,614+3,600+530+530=56,145元。
2.聲請人已預納:35,353+560+50+1,500+560=38,023元。
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78,010-56,145=21,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