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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劉家宏 
相  對  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清算人  李正義 
            李陳秀嬌
            王定亞 
            施明山
            徐敏健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於民國95年底退還股款1/4 ,持股24,000股減為18
  ,000股,應可領回新臺幣6 萬元。經詢問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證券商後告知「該公司於105 年領回所有資料改為自辦股務,統一證券股代理已無任何資料存檔」,另詢問經濟部商業司結果,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中。伊均無法得知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股款方式,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為據,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