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坤立律師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八二二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520 號民事裁定,為聲請
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8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82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通知行使權利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
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 年10月18日彰院毓文字第112000107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 年10月19日新北院英文字第1120001675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10月19日中院平文字第1120001715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10月19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20005029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 年10月23日桃院增文字第1120101827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