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施汝憬律師
張育寧律師
相 對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905 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2,658 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另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530 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2 萬4,156 元(計算式
:23,626+530=24,156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