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春財
相 對 人 捷傲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蘇雪華
汪孝玥
上列
當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830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830 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101 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執行,以如
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83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因前開公債已到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
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
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