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賓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即
第三人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對伊負有債務,伊現向相對人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訟,由本院112 年度補字第1256 號受理在案,為明瞭相對人目前清算程序之現況,
爰聲請准予閱覽
本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256號卷宗查明無誤,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