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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就兩造之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參加人為被告A05之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95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5至127頁),且為被告A05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7頁),信為真實。則被告A05在本件中受分割之遺產範圍,影響其一切債務之總擔保範圍,涉及前述債權受償之可能,依前開規定,參加人主張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具狀聲請訴訟參加(見本院卷第121頁),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被告A02、A03、A04、A06、A07、A08(下合稱被告A02等六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甲○○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A05: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等語。
(二)被告A02等六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下列事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存卷可佐,且未見被告有不同意見,自堪信為真實:
    ⒈被繼承人甲○○於9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⒉繼承概況:
      ⑴甲○○與配偶乙○○○(離婚)婚後依子女出生序育有:A02(長男)、A04(長女)、丙○○(次女)、A03(次男)、聲請人A01(參女)及訴外人丁○○(參男)
      ⑵訴外人丁○○於00年0月00日出養,而無繼承權。
      ⑶丙○○於110年12月26日死亡,先後與訴外人戊○○、己○○(二人均早於丙○○死亡前往生)結婚,其死亡後,由其子女即A05、A06、A07及A08再轉繼承其應繼權利,其等應繼權利比例各為1/20(計算式:1/5×1/4)。
    ⒊法定繼承人為兩造,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甲○○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開庭時因全體被告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三)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當之分割方法,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編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8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8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8
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8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2
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2
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4
9
新北市○○區○○○段○○○○段0號建物
1/6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原名:A05)
1/20
 6
A06
1/20
 7
A07
1/20
 8
A08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