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補字第809號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被 告 A03
A04
A05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費1萬3,573元,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
分割遺產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應繼分為1/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遺產價額1/4計算,依原告提出
的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7萬4,264元(見本院卷第1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萬8,566元(計算式:5,074,264×1/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
1萬3,573元,限原告於
主文所示
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