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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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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上訴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依兩造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萬2,500元。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委任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揆諸首揭規定,其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並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